北京市 平谷區市場監管局 5萬元-5萬元
申報日期:待定
補貼詳情
第一章總則
第一條為貫徹落實《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<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>》(中辦發〔2019〕56號)、《國務院關于新形勢下加快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若干意見》(國發〔2015〕71號)、《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知識產權首善之區建設的實施意見》(京政發〔2017〕4號)等有關文件精神,深入實施知識產權強國戰略,推動知識產權強區建設,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在創新驅動發展中的重要作用,圍繞區域發展戰略布局,推進知識產權在經濟建設、社會發展等方面的應用,結合本區實際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內對知識產權創造、運用、管理、服務等活動給予的資金支持或獎勵。區財政部門對知識產權支持或獎勵資金給予預算保障。
第三條支持或獎勵資金的管理與使用,應遵循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管理制度,遵循嚴格審核、科學評估、合理安排、擇優扶持的原則。
第四條本辦法所指的知識產權包括:專利、商標。
本辦法適用于在平谷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注冊,并實際經營、依法納稅的企(事)業單位、其他組織以及戶籍在本區行政區域的自然人。
涉及多個權利人的,以第一權利人為支持或獎勵對象。
第二章支持內容及標準
第七條鼓勵知識產權規范管理,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。
(一)對獲得國家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稱號的,一次性獎勵20萬元;對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稱號的,一次性獎勵10萬元。
(二)對獲得北京市知識產權示范單位稱號的,一次性獎勵5萬元。
(三)支持企業開展《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》(GB/T 29490—2013)貫標工作,對通過國家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審核認證的,一次性獎勵5萬元。
第四章附則
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(知識產權局)負責解釋。
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。有效期3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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